法院認為“房屋產權證並非房屋歸屬問題的決定性依據”
  羊城晚報中山訊 記者樊美玲,通訊員劉一慧、趙偉光報道:妹妹將祖傳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,嫁到香港的姐姐知曉後訴諸法庭。4日,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這樣一起案件。法院二審維持原判,涉案房屋被判歸屬姐妹二人共同所有,確認登記在妹妹名下的房產50%份額歸姐姐享有。
  房屋被妹妹搶先登記
  家住中山東區新安村的黃女士有兩個女兒,姐姐廣和(化名)早年嫁去香港,妹妹廣美(化名)嫁在本村。結婚後,在黃女士的要求下,廣美夫婦與她一同在祖傳的老宅居住。1995年,廣美將該老宅進行了土地登記,之後又在2004年拿到了該房屋的房產證。
  得知這一消息後,遠在香港的姐姐廣和坐不住了。從2005年以來,廣和開始向妹妹就房屋歸屬權問題提出異議,並多次向有關部門投訴。七年下來,姐妹倆依然沒有達成一致意見。2012年11月,廣和將妹妹告上法庭,請求法院將房子和土地使用權的50%的份額判給自己。
  法庭上,廣和稱妹妹廣美登記的房屋大部分都是兩人父親留下來的祖屋,她自己在20世紀80年代還曾經出資加建了一層,廣美隨後也在該基礎上加蓋了一層。此外,廣和還舉證說,因為廣美結婚後沒有房子住,母親黃女士心疼她,才叫廣美夫婦搬回娘家。
  “房子雖然不是我建的,但我進行過管理修繕。”妹妹廣美辯稱自己持有土地證和房產證,因此房子應該歸屬自己。
  當事人可推翻房產登記
  一審中,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認為,因為涉案房屋土地權屬來源是祖傳,廣美和廣和只是對房子進行了添附和修繕。在兩人的父母去世之後,該房屋應該屬於兩人共同所有。因此,廣美擅自將房屋登記的行為侵犯了廣和的合法權益,應屬無效。
  據此,法院判決涉案房屋歸廣美廣和共同所有,兩人分別享有50%份額的土地和房屋。
  一審宣判後,廣美因不服判決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,稱自己已經依法登記房屋,“受到法律保護,他人不得侵犯”。
  “當房產權的實際歸屬與登記不一致時,當事人可以申請推翻。”對於廣美的上訴意見,法院認為房屋產權證並非房屋歸屬問題的決定性依據,鑒於廣和已經在法庭上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廣美的房產登記錯誤,法院對於其訴訟請求予以確認。編輯:鄔嘉宏  (原標題:中山一姐妹爭祖宅七年無果 對簿公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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